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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一投(600515)2007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网 录入时间:08-01-03 09:5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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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天成律证字(2007)072号 致: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深天成")接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第一投资")的委托,指派刘彬律师、李廷羽律师(下称"深天成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深天成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深天成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深天成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深天成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新议案或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内容及其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深天成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基于上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深天成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07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7年12月14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包括登记手续、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等)、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2007年12月29日上午,公司2007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公司董事长霍峰先生因公未能主持,由副董事长贾维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深天成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2007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签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69,722,54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5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深天成律师。 经深天成律师查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2007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一项议案,即《关于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重组贷款(借新还旧)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告中所载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关于2007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或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或临时提案的情形。 五、关于2007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重组贷款(借新还旧)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69,722,546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深天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深天成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欣乐 经办律师:刘彬 李廷羽 200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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