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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者: 来源: 录入时间:08-10-10 08:13:15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08】1105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力争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有效合理配置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因投资管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让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08年9月30日。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                         过,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会员单位:          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三年(含三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期间基金份额

  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开放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存续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证券登记系统(场内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场外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敏(代)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788

  传真:(021)68597799

  联系人:林志松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08年9月30日):

  ■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和防范,进行重点风险监督、控制与管理,就基金投资制定控制公司内部风险的政策,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研究制定风险控制的办法。

  公司目前下设十一个部门和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境外投资部、资产管理部、市场与发展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基金清算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基金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决策进行基金投资,下设基金经理组和集中交易室,分别负责基金管理和交易指令执行与监督。研究策划部负责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境外投资部主要负责投资海外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资产管理部负责社保基金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投资与客户服务。市场与发展部负责产品研究与设计、基金销售、市场推广、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计划和战略的拟订、督办以及公司财务。基金清算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文字档案、后勤服务等综合事务管理。

  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公司有员工156人,其中58%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于1954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国先生,副董事长。生于1963年,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经济师。历任河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77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并于1989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于1952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缪恒生先生,董事。生于1948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事处南码头分理处会计员、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事处会计出纳科副科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分行副行长;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生于1958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葛航先生,董事。生于1966年,大学本科,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2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刘保玉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63年,法学博士。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Wai P.Lam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36年,会计学博士。1962年至1966年在PriceWaterHouseCoopers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年至1969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年至2002年在加拿大Windsor大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Windsor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5年,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办事员、副科长;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上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生于1965年,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李础前先生,监事。生于1957年,经济管理硕士。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于1962年,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

  夏瑾璐女士,监事。生于1971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毕天宇先生,监事。生于1971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北方工业上海公司内贸处销售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公司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督察长

  林志松先生,督察长。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2002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生于1965年,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1999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长伟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64年,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讲师。历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李建国先生不再担任总经理职务,并指定公司董事长陈敏女士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饶刚,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自1999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金融创新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业务创新、项目策划,富国基金管理公司债券及可转债、金融创新研究员,自2006年1月开始担任富国天利增长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经理。

  钟智伦,生于1968年,经济学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平安证券部门经理、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研究员、海通证券投资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自2006年4月开始担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1)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

  陈戈先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禹女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下设行业研究部经理。

  常松先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下设金融数量工程部经理。

  饶刚先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下设固定收益部经理、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钟智伦先生: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列席人员构成:

  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交易主管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督察长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2008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586.92亿元,同比增长71.34%。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72%,年化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26.36%,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54个百分点和6.56个百分点,每股盈利为0.25元,同比增长0.10 元。总资产达到70,577.0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96%。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21%,较上年末下降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17.23%,较上年末提升12.82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收购了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500强中列第18位;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第69位;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500强”第62位;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市值500 强中列第20 位;在美国《财富》杂志全球企业500 强排名中列第171 位,较上年大幅提升59 位;荣获英国《欧洲货币》杂志「最佳房地产投资奖」、香港《资本》杂志「中国杰出零售银行奖」、万事达国际组织「最佳商务卡奖」、「最佳联名卡奖」、「最佳产品设计奖」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并被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为“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银丰等7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华夏全球精选、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工银信添利、宝盈资源优选、华安稳定收益、兴业社会责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宝盈增强收益、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华富收益增强、信诚盛世蓝筹、东方策略成长、海富通全球精选中国概念等7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敏(代)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发售公告)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9824

  客服电话:11185

  公司网站:www.cpsrb.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7

  联系人:王楠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http://www.cebbank.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397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钱庚旺

  客服电话:96528

  公司网址:http://www.nbcb.com.cn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汤嘉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热线: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传真:(021)386706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咨询电话: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服热线:(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0731)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1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24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服务热线:(025)8445777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临平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1063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624400

  传真:(0551)2645709

  联系人:程维

  客服热线:96888

  公司:www.gyzq.com.cn

  (22)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

  公司:www.ghzq.com.cn

  (2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联系人:丁韶燕

  客服热线:(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24)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电话:(0571)85783715

  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咨询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2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837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588(免长途费)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6)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82

  联系人:毕艇

  咨询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cjsc.com.cn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400-8866-338-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服电话:(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82825560

  联系人:李瑾

  客服电话:(020)96210

  公司网址:www.axzq.com.cn

  (2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799

  联系人:谢亚凡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021-6886511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1)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楼、7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831662、(0510)82588168

  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2)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966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568032

  联系人:高新宇

  网址:www.nesc.cn

  (3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393-1035 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热线:(021)68419393-1259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4)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71)4961259,021-6840527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联系电话:(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联系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05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五)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和下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20亿份,下限为10亿份。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不得超过2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详见基金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八)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九)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在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人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基金登记系统持有人基金账户下,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08年10月15日至2008年11月4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0.6%
100万(含)—500万0.4%
500万(含)以上1000元/笔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6%
100万元(含)—500万元0.4%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2)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发售公告。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8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8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举例:假设本基金于2008年3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则2008年3月20日至2011年3月19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投资人可从2011年3月20日(遇节假日,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场外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举例:假设本基金于2008年3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则2008年3月20日至2011年3月19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投资人可从2011年3月20日(遇节假日,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人实质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8%
100万元(含)—500万元0.5%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1.0%
1年—3年(含)0.6%
3年—5年(含)0.4%
5年以上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1%。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0.1%
1年—2年(含)0.05%
2年以上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8,156份,其余0.29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五: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1% = 10.1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 = 10,149.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2)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0%,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0%=101元

  赎回费用=10,160×0.1%=10.16元

  赎回金额=10,160-101-10.16=10,048.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0%,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8.84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1、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3、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小项、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的第(6)小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6、其他收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

  4、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金额高于0.05元(含),则基金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三年,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提前成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在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12个月后,若基金折价率连续50个交易日超过10%,则基金管理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其中,当日基金折价率=1-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四)在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失败

  在封闭期内,若审议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条件而未能召开,基金将保持封闭运作方式。

  若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如在上述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召开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如果自已经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起,再次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条第(二)款另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一)投资于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有权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但因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应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不受该时间间隔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正常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