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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23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提出,将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根据我国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变化情况,为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拟订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减轻税负
谢旭人表示,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测算,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为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纳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大大减轻。
根据2006年相关数据测算,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20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万学文在23日下午举行的分组审议时说, 提高起征点,老百姓会高兴。财政收入差不多少了300亿元,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小数,今年的财政收入比去年增加1.2万亿元,今年财政收入比年初3月份审查的预算增加7000亿元。我们的财政收入会达到5.1万亿元。300亿元是5.1万亿元的6%。,1000块钱拿6块还给老百姓,并不多。今后在制定税法的时候,财政部能不能定一个公式,把它算出来。每年CPI是多少、每年收入多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个公式,你要有变化就改。今年的CPI涨幅是我们改革开放以后较大的一年,CPI增长达到了6.9%。今年的财政收入多出7000亿元,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国家减少了300亿元税收收入,这连增收的5%都不到,我建议财政部要再多拿一些出来,这样会更加体现我们关注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明豫审议时说, 我赞成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起征点的提高适应了当前居民消费支出增长的情况,也体现了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关注,我是赞成的。现在有一个问题是,起征点改一次法律就要改一次。这一届因为起征点的修改已经修改了两次法律,似乎过于频繁。第6条第1项能不能不把扣除费用的具体数字表述出来,只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减除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的数额由国务院根据居民消费支出的实际情况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这样起征点改变时法律就不需要修改了。
历史渊源
记者了解到,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800元。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所以减除费用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因此,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
在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说,这次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符合国情、顺乎民意。纵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轨迹,1981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约为60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约为月平均工资的13倍。这意味着20多年前个人所得税主要向少数高收入者征收,工薪阶层并非征收主体。降低个人所得税是世界潮流:日本已经把个人所得税税率从最高时的70%下调到37%;美国把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39%下调到35%。据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不要说13倍,即 |